「市政公用事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市政公用事业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什么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法律分析: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有哪些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有时会代政府履行一定的职责。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主事业单位几种。 一、什么是城市公用事业单位?1、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是指从事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监护、管理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2、教育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卫生类:各类公办医院、卫生院。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如发改委下属发展研究中心二、其主要特征是:1、以美化市容、市貌,维护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为宗旨;2、其中的部分单位受政府委托承担市政执法监督职能,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3、直接面对城市居民。三、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类型?1、: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包括园林绿化队(站)、公园等;城市环卫事业单位,包括环卫所、清洁卫生队(站)、管道疏通队(站)等;2、市政维护管理事业单位;房地产服务事业单位,包括房管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所(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建设服务中心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事业单位;3、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有时会代政府履行一定的职责。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主事业单位几种。 一、什么是城市公用事业单位?1、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是指从事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监护、管理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2、教育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卫生类:各类公办医院、卫生院。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如发改委下属发展研究中心二、其主要特征是:1、以美化市容、市貌,维护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为宗旨;2、其中的部分单位受政府委托承担市政执法监督职能,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3、直接面对城市居民。三、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类型?1、: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包括园林绿化队(站)、公园等;城市环卫事业单位,包括环卫所、清洁卫生队(站)、管道疏通队(站)等;2、市政维护管理事业单位;房地产服务事业单位,包括房管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所(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建设服务中心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事业单位;3、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请问市政公用局是属于政府部门还是事业单位?市政局是属于事业单位。市政局全称是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也负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属于政府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养护市级标准定额和专业管理办法及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组织实施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经济评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理、检测验收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编制和审查年度工程建设和养护资金计划以及融资方案。负责城市排水许可、排水设施、污水处理、泵站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和管理;负责工程预决算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养护、协调、使用等正常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本市城市道路桥涵,控制道路、桥涵的占用和挖掘;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四、负责管理本市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增容、城市供水资质;负责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迁移审批;负责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五、负责市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负责公厕冲洗、保洁、维修;负责城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审批和管理;负责垃圾、粪便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和处置。

市政局是属于事业单位。市政局全称是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也负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属于政府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养护市级标准定额和专业管理办法及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组织实施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经济评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理、检测验收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编制和审查年度工程建设和养护资金计划以及融资方案。负责城市排水许可、排水设施、污水处理、泵站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和管理;负责工程预决算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养护、协调、使用等正常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本市城市道路桥涵,控制道路、桥涵的占用和挖掘;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四、负责管理本市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增容、城市供水资质;负责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迁移审批;负责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五、负责市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负责公厕冲洗、保洁、维修;负责城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审批和管理;负责垃圾、粪便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和处置。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 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含武安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市政公用事业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县(含武安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被授权的主管部门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书规定的义务;(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七)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及费用,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八)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十)依照授权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BOT);(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TOT);(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采用本条第(一)、(二)项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年;采用本条第(三)项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最多不得超过8年。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应该通过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第九条 主管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招标,公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颁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第十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 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含武安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市政公用事业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县(含武安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被授权的主管部门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书规定的义务;(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七)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及费用,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八)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十)依照授权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BOT);(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TOT);(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采用本条第(一)、(二)项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年;采用本条第(三)项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最多不得超过8年。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应该通过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第九条 主管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招标,公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颁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第十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公共信息管网以及其他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三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水务、城管、交通、信息产业等各有关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国资、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协调工作。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二)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第六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规划选址定点意见和其他规划条件;(四)特许经营期限;(五)投资回报、价格和价格测算;(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七)保障措施。第八条 特许经营项目及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推介该特许经营项目的公告。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授予,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采取有偿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其取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由该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中标者(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就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的内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方式和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特许经营权的收回;(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公共信息管网以及其他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三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水务、城管、交通、信息产业等各有关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国资、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协调工作。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二)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第六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规划选址定点意见和其他规划条件;(四)特许经营期限;(五)投资回报、价格和价格测算;(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七)保障措施。第八条 特许经营项目及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推介该特许经营项目的公告。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授予,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采取有偿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其取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由该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中标者(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就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的内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方式和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特许经营权的收回;(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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